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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新能源车企出海专题系列(一):“受关注外国实体”及其对《通胀缩减法案》(IRA)下税收抵免的影响
December 11, 2023
by Catherine X. Pan-Giordano 潘惜唇, Ting Zhou 周婷, Molly Yuhui Wang 王雨蕙, and Karen Yiqin Fan 范祎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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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外国实体受到“受覆盖国家”政府的管辖(a foreign entity is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 covered nation government)。 细则草案对于“受到‘受覆盖国家’政府的管辖”的解释是:如果一家外国实体 (i) 注册地、所在地或主营业务地在受覆盖国家;或 (ii) 其在受覆盖国家从事开采、加工或回收关键矿物,或生产、组装电池组件,或加工电池材料,它将被认定为受到“受覆盖国家”政府的管辖。 该外国实体被“受覆盖国家”政府拥有、受其控制或听其指挥(a foreign entity is owned by, controlled by, or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 of a covered nation government)。 细则草案对于“被拥有、受控制或听其指挥”的解释是:(i) 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实体合计拥有该外国实体25%及以上的董事会席位、投票权或股权;或 (ii) 通过许可安排或其他协议的方式,有效控制该外国实体对于关键矿物、电池组件和电池材料的生产。
| 会被认定为受关注外国实体,由于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股该等企业 | |
如果该国有控股企业在海外合资公司持股或持有投票权大于等于25%,则该海外合资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受关注实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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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及国有投票权小于25%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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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成分经累计相乘后,如果在海外公司中的股权或投票权仍大于等于25%,则该海外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受关注实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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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5) 在中国成立的非国有企业 | 会被认定为受关注外国实体,由于其注册于中国,受中国政府管辖。 |
就该等情形的公司,鉴于其没有国有股权或国有投票权,就受关注外国实体的分析,将主要取决于其董事会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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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见IRA下“受关注的外国实体”的定义是极其复杂,需要按实际情况逐一分析。如果您对贵司的适用情形存有疑问,欢迎联系本文作者进一步甄别。
[1] 受覆盖国家是指中国、伊朗、朝鲜和俄罗斯,为读者方便,本文仅讨论与中国相关的规则。